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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r\n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r\n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r\n(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r\n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r\n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r\n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r\n(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r\n1、惩戒措施: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
\r\n(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r\n(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r\n3、配合部门:自然资源部。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r\n(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r\n1、惩戒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r\n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r\n(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n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n2、律及政策依据:
\r\n(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r\n(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r\n(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r\n3、配合部门:财政部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r\n(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r\n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
\r\n(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r\n(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r\n3、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r\n(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r\n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r\n(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r\n(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r\n(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r\n(4)上市公司再融资。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
\r\n(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r\n(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r\n(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r\n(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r\n3、配合部门:证监会。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r\n(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r\n1、惩戒措施:
\r\n(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r\n(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r\n2、法律及政策依据:
\r\n(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r\n(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r\n3、配合部门:保监会
\r\n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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