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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档案 设“黑名单”

来源 :大众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7-21 09:46 打印

大众网济南7月19日讯 目前,有许多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健全。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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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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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说,针对该问题,《实施意见》对各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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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共享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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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实施意见》还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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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杰说,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记者 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