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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该项法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社会要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切实加强社会保护。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让我们共同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创新实干 事争一流”上做表率,营造良好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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