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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r\n垦利区法院在执行淄博博兴某公司与垦利区胜坨镇某村民委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垦利区胜坨镇某村民委员须一次性支付案款2万余元。但被执行人一各种方式规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付款义务。作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典型案件,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鉴于案件标的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确一直拖延履行的事实,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法院及时与申请人淄博博兴某公司联系,在约定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完成案款过付。
\r\n(二)典型意义
\r\n“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在法院最集中反映就是“执行难”,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甚至出现了“欠债不还”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象征,成就“欠债光荣”现象。最高法实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运行以来,我院对累积的案件进行了分类甄别,对于象垦利区胜坨镇某村民委员该类被执行人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商务事情需急飞广州并签订合同,却无法购买机票。第一,这让他在生意伙伴面前很没有面子,第二,最重要的是自己往来于各地做生意,却由于诚信问题,合作方往往表现出怀疑态度,对其影响很大,想尽快了结该案,最终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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