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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保全案

来源 :信用东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9-05 16:42 打印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机公司(简称)与被告爱家公司(简称)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机公司的保全申请,保全查封了爱家公司名下30套商品房。后爱家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理由为被查封的30套商品房已经出售,提出用同小区没有出售没有抵押的同等价值的另外16套房产进行置换担保。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查封的商品房确因在查封前已经销售,爱家公司提出用同小区同等价值未出售房屋替换原保全物并不违背保全的目的,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置换申请予以准许,裁定解除对30套商品房的查封,对爱家公司提供担保的另外16套房产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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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机公司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原告的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后期能执行到案款,若法院允许被告置换一些楼层位置不好难以出售的房屋,势必会影响到原告保全的目的,对原告后续执行可能会产生障碍,同时不能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法院不能任意解除对已保全房屋的查封。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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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审查期间,爱家公司提供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同会签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原查封的30套房屋确实存在已经销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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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爱家公司基于查封的30套商品房已经销售的事实,提供同小区同等价值的其他未售房屋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机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中机公司的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