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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 :信用东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9 打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落实《 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 文明委〔2014〕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 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的通知》( 国发〔 
2014〕 2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 33 号)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 2017〕 1798 号) 等文件要求, 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旅办发〔 2015〕 181 号) 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 包括旅行社、 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 住宿、 餐饮、 购物、 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 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 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损坏公共设施、 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根据《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 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旅游诚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专项通报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 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相关依据见附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成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后, 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信息将通过上述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 各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时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