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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差异化抽查办法(试行)

来源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9-22 16: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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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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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抽查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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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等,按照上级部署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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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异化抽查,是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不同抽查比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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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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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守法:抽查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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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失信:抽查检查初次发现问题进行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的;受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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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本项规定的轻微失信情况的,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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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失信:除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及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外,实施行政处罚的;符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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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失信:符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符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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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四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至少每年1月底前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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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公示、公开的情形,以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外,其他市场主体信用情况仅作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抽查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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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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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移出,隔年再进行抽查。对三次以上抽查均属于诚信守法类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再次抽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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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次年继续实施正常的抽查;市场主体一年内出现两次轻微、一般失信行为的,及时提醒约谈;经提醒仍无改观的,建立重点关注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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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次年百分之百抽查,进行重点监管。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录入有关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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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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