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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专利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 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条例》,结合《东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专利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信用建设遵循失信惩戒,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四条 与失信行为有关的公民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与失信行为有关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应当记录法人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
1、侵犯专利权;
2、假冒专利;
3、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4、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失信主体专利信用信息的日常采集、发布等工作。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采集专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与信用管理科报送材料。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失信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
1、基本信息:与失信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发生专利行为时的基本信息记载;
2、失信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提供。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与专利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失信行为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失信主体信用认定
第九条 失信行为评价分为A、B、C三等。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直接判为A级:
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的;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的;
3、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侵权人知情后,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的;
4、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的;
5、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6、大量申请低质量专利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直接判为B级:
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的;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调解或做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
3、伪造或者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4、伪造高价值专利奖、专利补贴申请文件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直接判为C级: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以及故意回避、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记录的应用与监管
第十三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将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重复(多次)侵权案、恶意假冒案的推送至信用征信系统;
3、将涉及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向有关单位提供,实行联合惩戒;
5、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6、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高价值专利奖励申报资格;
7、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补贴申报资格;
8、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十四条 专利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下列规定设定:
失信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信用评价为C的,记录期限为5年;信用评价为B的,记录期限为3年;信用评价为A的,记录期限为2年。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五条 专利信用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于经异议处理后查实存在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在完成异议处理或变更、撤销的处罚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失信信用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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