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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0]185号)

来源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20 16:54 打印

关于对 “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省发改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执行。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中心城规划区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第一档水量)内,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5元。

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第一档水量)的,仍按《关于印发东营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各供电公司、供水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加价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供电公司、供水企业收取后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参照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9日。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关于对 “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0]1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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