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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口岸边检诚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29 17:1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力服务海洋经济建设发展大局;进一步创新边检社会治理,提升边检机关服务力和管控力;进一步发挥诚信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口岸涉外企业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营造“安全稳定、便捷顺畅”的口岸通关环境,建立符合口岸实际的边检管理服务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边检诚信管理,是指边检机关对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单位、对外开放码头企业、国际航行船舶及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等四大类行政管理服务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配合边检机关工作等情况进行采集、分析和评判,根据评判的诚信等级,实施分级服务、差异化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港口边检诚信管理按照“政府领导、边检主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坚持“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着力构建“海关、海事、港航公安、边检”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四方联管的口岸管理新格局;着力打造“船方自管、港方协管、代理助管、边检监管”四方共管的口岸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 根据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单位、对外开放码头企业、国际航行船舶及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四类行政管理服务对象诚信等级评定指标分值,计算相关单位的总分值,确定为ABC三个等级:

A级:评定分值在90分(含本数)以上。

B级:评定分值在70分—90分之间。

C级:评定分值在70分(含本数)以下的。

评定结果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告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 评定周期为六个月,每个评定周期内上述四类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初始分值均为100分,本周期的诚信等级依据上一周期所得分值评定。

 

第二章  评定指标及结果运用

 

第六条 按照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单位、对外开放码头企业、国际航行船舶及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四类行政管理服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制定对应具体评定指标和结果运用。

 

  • 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单位

 

第七条 手续申报项目

1.船舶自备枪支弹药、船舶载运人员未申报或申报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每次减10分;

2.未按规定时限、规定要求申报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的,每次减5分;

3.船舶申报信息关键项存在差错的,每处减5分;船舶申报信息非关键项存在差错的,每处减1分(以每年所代理国际航行船舶业务数量500艘次为界限,500艘次以上的代理单位在减分方面按原标准1/2计);

4.在办理边检业务工作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次减5分;

5.六个月内无申报差错,共10分,每人次加2分,加满为止。

第八条 协助边检工作项目

6.未及时报告船员变更、登陆及船舶动态等情况的,每次减2分;

7.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船舶、船员违反边检法律法规的,每次减2分;

8.已办妥出境(港)手续的船舶因故变更航线或在港停留超过四小时,未及时报告的,每次减5分;

9.船舶、船员发生重大案事件及异常情况未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的,每次减10分;

10.所代理船舶擅自出境(港)的,每次减15分;

11.利用边检机关名义对船方、船员家属等服务对象进行吃、拿、卡、要等破坏边检机关公信力情况的,每次减15分;

12.不配合边检执勤人员依法履职,影响边检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减15分;

13.主动提供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性质视情每次加5-20分。

第九条 其他项目

14.代理单位备案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未及时到边检机关备案的,每次减5分;

15.代理单位所属人员有被边检机关行政处罚情形的,每人次减5分;

16.无故不参加边检机关组织会议、培训的,每次减2分;

17.根据海关、海事、港航公安等口岸相关单位通报的失信情形,视情减1-10分;

18.边检机关认为影响代理单位诚信分值的其他事项,视情加减1-10分。

第十条 代理个人不单独评级,其加、减分之和计入代理单位总分值,诚信等级适用所属代理单位对应的诚信等级。

(一)A级代理单位:

1.办理相关边检手续时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2.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如无重大变化的,免除下一年度备案审核;

3.所代理的船舶在港区内移泊,可使用网上、电话申请,无需监护;

4.年度内可随时受理新增人员备案,按需签发长期登轮许可;

5.所属备案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全港区通用有效期为六个月的长期登轮许可;

6.办理长期登轮许可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7.安排教员上门开展边检法制、业务培训;

8.将诚信等级通报其上级单位;

9.推荐参评市、省、全国诚信企业竞选,享受诚信企业奖励措施。

(二)B级代理单位:

1.正常办理相关边检手续;

2.所属备案人员均可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三个月的长期登轮许可;

3.办理长期登轮许可五日内办结。

(三)C级代理单位:

1.所属备案人员均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一个月及以下的登轮许可;

2.对所代理的船舶实施船体检查,告知船方代理单位的边检诚信等级及惩戒措施,对船舶载运人员进行人证对照、行李物品检查,视情对载运的货物进行抽检;

3.所代理集装箱船舶,视情进行开箱抽检;

4.未办理入境(港)正检手续前不允许上下人员、装卸作业;

5.船体检查完毕后方可办理出境(港)手续;

6.所代理船舶在港区内移泊,需至边检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实施全程监护;

7.将诚信等级通报其上级单位并约谈单位负责人;

8.指定地点集中培训,新增代理人员需经过边检培训合格后方可登轮。

 

第二节 对外开放码头企业

 

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类项目

1.企业及其员工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参与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的,每次减30分;

2.企业及其员工在办理登轮、搭靠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次减5分;

3.企业及其员工租借、涂改登轮、搭靠证件或无证登轮、搭靠的,每人(艘)次减5分;

4.港区内发生违规登轮、搭靠、走私等违法违规案(事)件的,每次减2分;

5.企业对港区内及在港船舶发生违法违规案(事)件不主动汇报的,每次减1分;

6.企业及其员工主动提供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线索,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性质视情每次加5-20分。

第十二条 港口保安类项目

7.警企融合联防联控体系未建立,安保工作机制未健全,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减30分;

8.未在船舶梯口派遣相应保安人员的,减20分;

9.口岸限定区域未设置物理隔离等设施进行有效封闭的,减10分;

10.未按规定设置边检现场标志、标识的,减10分;

11.所辖码头泊位,未按规定建立全覆盖的高清可控电子监控系统的,每个泊位减5分;

12.边检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通知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整改的,减10分;

13.企业及员工严格遵守边检法律法规,向边检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共10分,每次加2分,加满为止。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

14.企业及其员工不配合边检执勤人员依法履职,影响边检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减15分;

15. 根据海关、海事、港航公安等口岸相关单位通报的失信情形,视情减1-10分;

16.边检机关认为影响码头企业诚信分值的其他事项,视情加减1-10分。

第十四条

(一)A级对外开放码头企业

1.办理相关边检手续时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2.港区实施企业自管,边检监管以电子巡查为主,人工巡查为辅;

3.入港船舶到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作业,入境船舶办妥预检手续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作业;

4.港区内停靠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船舶,一次性办结入出境(港)手续;

5.企业所属人员均可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登轮、搭靠许可;

6.办理长期登轮、搭靠许可三日内办结;

7. 将诚信等级通报其上级单位;

8.推荐参评市、省、全国诚信企业竞选,享受诚信企业奖励措施。

(二)B级对外开放码头企业

1.对港区正常实施监管;

2.企业所属人员均可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一至三个月的长期登轮、搭靠许可;

3.办理长期登轮许可五日内办结。

(三)C级对外开放码头企业

1.对港区从严加强监管;

2.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提请上级暂停港区停靠船舶;

3.在港船舶未办理入境(港)正检手续前不允许上下人员、装卸作业;

4.船体检查完毕后方可办理出境(港)手续;

5.企业所属人员均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一个月及以下的登轮、搭靠许可;

6. 将诚信等级通报其上级单位。

 

第三节 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类项目

1.一年内,船方载运人员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办理手续的或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一年内,船方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出境入境的、不准出境人员出境的;

3.一年内,船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入境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

4.一年内,船方在入境检查前或出境检查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物品的;

5.一年内,船方在办理临时入境许可过程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6.一年内,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未办理登轮许可上下外国船舶的;

7.一年内,船方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其他外轮船舶的或发现违法违规搭靠船舶未及时报告的;

8.两年内,船方及所属船员涉嫌走私、贩毒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9.两年内,船方载运涉恐涉暴人员及物品、枪支弹药、其他违禁物品不主动报告的。

第十六条 自管类项目

10.船方梯口值班员不在岗、不履职的,首次对船方予以警告,再次发生适用一票否决;

11.船方梯口值班员未对上下船舶人员查验证件、逐条登记的,首次对船方予以警告,再次发生适用一票否决;

12.船方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不配合边检机关执法办案的;

13.上级部门、海关、海事、港航公安等口岸相关单位通报或边检机关认为影响船方诚信分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1.从严签发船员临时入境许可;

2.船舶靠离泊人工接送船;

3.登轮办理入出境(港)边防检查手续,实施船体检查,对载运的人员进行人证对照、行李物品检查,视情对载运的货物进行抽检;

4. 对集装箱船舶,视情进行开箱抽检;

5.在港期间实施梯口(驻船)监护;

6.未办理入境(港)正检手续前,不允许上下人员、装卸作业;

7.船体检查完毕后,方可办理出境(港)正检手续;

8.将船舶诚信情况通报船舶所属公司。

 

第四节 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办理项目

1.申请办理边检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次减15分;

2.取得边检行政许可后,实际从事业务与申请事由不符的,每次减10分。

第十九条 自管项目

3.公司及其所属员工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参与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的,每次减30分;

4.公司及其所属员工、船舶夹带或接驳载运涉恐涉暴人员、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的,每次减30分;

5.自管措施落实不严,本公司所属人员无证登轮的,每人次减10分;

6.自管措施落实不严,本公司所属船舶无证搭靠的,每起减10分;

7.公司所属人员租借、涂改登轮、搭靠许可的,每人(艘)次减5分;

8.所属船舶私自运送无证人员登轮、登陆的,每人次减5分;

9.未经边检许可,在船舶办妥入境正检手续前、办妥出境正检手续后登轮、搭靠的,每起减5分;

10.主动提供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性质视情每次加5-20分。

第二十条 其他项目

11.不配合边检机关授权安保人员检查管理的,每次减10分;

12.根据海关、海事、港航公安等口岸相关单位通报失信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的,视情减1-10分;

13.边检机关认为影响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诚信分值的其他事项,视情加减1-10分。

第二十一条

(一)A级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

1.办理边检行政许可时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2.公司所属人员、船舶均可申请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登轮、搭靠许可;

3.办理长期登轮、搭靠许可三日内办结;

4.推荐参评市、省、全国诚信企业竞选,享受诚信企业奖励措施。

(二)B级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

1.公司所属人员、船舶均可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一至三个月的长期登轮、搭靠许可;

2.办理长期登轮、搭靠许可五日内办结。

(三)C级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

1.约谈公司负责人,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2.公司所属人员、船舶均办理指定港区有效期为一个月及以下的登轮、搭靠许可;

3.指定地点脱产学习相关边检法律、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第一个评定周期内,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单位、对外开放码头企业、国际航行船舶及涉外船舶服务类公司统一按现行边检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每个评定周期内新成立的、不经常或无实际边检业务的单位、企业和公司参照B级诚信等级实施管理。

在评定周期内出现走私、偷渡、贩毒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的直接评定为C级;地址无法查找、通讯方式无法联系的单位、企业、船舶及公司直接评定为C级。

在本周期内评定为C级的单位、企业、船舶及公司,下一周期不可评定为A级。

有本办法规定的诚信等级交叉情形的,按照最低一级的诚信等级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检诚信管理机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信用体系,根据本办法评定出的边检诚信等级,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失信企业在评定周期内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服务管理措施,国家移民管理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边检机关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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