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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信息中心 来源 :信用东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02 05:45 打印

关于做好《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局、市属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中,有关应急管理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

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首次被发现;

4.及时纠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非主观故意;

4.首次被发现;

5.及时纠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已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但管理不规范;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通过, 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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