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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失信行为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信息中心 来源 :信用东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29 18:25 打印

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失信行为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局、市属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失信行为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失信行为

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流程再造提升审批效能的通知》(东应急发〔2020〕1号)精神,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安监发〔2018〕8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承诺制(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承诺制),是指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提前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获得行政审批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书面公布、网站公布等形式予以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照公布的告知内容进行前期准备后,向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和承诺发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三条  行政审批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行承诺制的具体项目、告知内容,由局行政许可科公布。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二)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市应急局相应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市或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的,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告知承诺规定条件的,依法按程序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  对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八条  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由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或其他首个发现该行为的科室、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安监发〔2018〕89号)规定采集信息,报局综合科汇总,由局综合科按规定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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