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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民办教育机构将评“红黑榜”

现正征求意见,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等11种情况将上黑榜须整改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12 14:4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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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蔡雯 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被投诉举报违规办学且被查证属实的;拖欠教职工工资达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今后,惠州民办教育机构如果存在上述11种违规、违法情形的将被列入信用联合奖惩黑榜。日前,惠州市教育局就《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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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黑榜”每年12月份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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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在惠州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而“红黑榜”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围绕惠州民办教育发展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确定的信用联合奖惩红榜和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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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工作于每年12月份进行,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上一学年的办学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通过本部门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告知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公示日期)。公示期内,上榜学校若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结果。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区)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结果报送市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汇总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评审结果后,统一报送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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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明确,“红黑榜”的发布采用统一发布和自行发布两种形式,统一发布由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实施,自行发布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惠州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及各县(区)教育网、微信公众号与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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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各民办教育机构对信用惠州网及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红黑榜”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异议处理期间,原“红黑榜”公示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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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黑榜者要在一月内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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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要求,列入黑榜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在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红黑榜”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信用承诺,同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半年后要提交整改报告,并可申请移出黑榜,接受下一年度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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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列入黑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申请修复失信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报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修复,可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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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列入红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办法》提出,要再接再厉,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再创佳绩。列入红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移出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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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黑榜”的评定以学年为周期,每学年“红黑榜”的信息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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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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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什么情况会进黑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教育机构,列入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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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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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教学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或抽查中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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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诉举报违规办学且被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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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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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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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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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接受办学资金(教师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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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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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教职工工资达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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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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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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