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山东东营)官方网站!今天是:
沪率先立法规范单用途预付卡 圈钱跑路企业或上“黑名单”

来源 :东方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8 09:58 打印

东方网12月27日消息:办卡时“花好稻好”,办卡后服务缩水,甚至卷款“跑路”。预付卡屡成“糟心卡”,怎么管?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预付消费卡管理的地方立法。12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大数据监管、风险防范、信用治理等成草案看点。

\r\n

投诉连年增长 备案不足千分之四

\r\n

数据显示,近年来有关单用途卡发卡主体关门跑路、违约纠纷等引发了大量消费者投诉,2016年相关的投诉有16951件,到今年三季度投诉同比增加41.87%,每年都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立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在监管实践中,目前本市发卡主体估计在10万家左右,仅有396家进行了备案,大量的发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而有关制度措施与当前发卡经营者量大面广、发卡模式变化多样的市场现状不相适应,尚不能解决单用途卡引发的现实矛盾。

\r\n

上海市商务委负责人指出,制定《规定(草案)》是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制度体系、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在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有必要率先推进立法,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规范管理。

\r\n

拓宽监管范围:个体户发卡有人管

\r\n

目前,单用途卡概念界定的主要依据是商务部9号令,其将发卡行业限于商务部门管理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限于企业法人。体育、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单用途卡经营行为尚处于监管空白。为此,《规定(草案)》在对单用途卡的定义中拓宽了监管覆盖面,对单用途卡的行业范围、经营者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定,市商务委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无论经营者所处行业或者组织形式,只要发行单用途卡的,均应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也对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作了合理限制,将兑换特定商品、服务的预付式凭证排除在外(如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

\r\n

强化大数据监管:发卡商户应对接监管平台

\r\n

协同监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为此,《规定(草案)》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拟规定:

\r\n

一是协同监管平台具有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的功能。二是明确经营者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义务。经营者通过自建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卡,并实现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三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管理方式以及所持单用途卡的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四是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

\r\n

加强风险防控:预收资金拟设红线

\r\n

有效的预收资金管理措施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规定(草案)》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的角度,对预收资金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r\n

一是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应当与其实缴资本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适应。二是建立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对外披露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三是采取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履约担保等风险管理措施。

\r\n

草案同时规定,具体风险警示标准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授权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r\n

加强信用治理:圈钱跑路或上信用“黑名单”

\r\n

《规定(草案)》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作了三方面规定:

\r\n

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