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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生产经营触发两条“红线”将被“拉黑”

深圳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 :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5-10 09:3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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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商笑野 通讯员\r\n沈安轩)安全生产事关生命福祉,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及深圳实际,制定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于日前印发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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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2个条件将“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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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记者了解到,同时满足情形条件与行政处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在情形条件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包含“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在内的14种情形;行政处罚条件则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之一:被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或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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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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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黑名单”信息的采集部门(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纳入信息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将对之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各部门、单位也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对之进行限制或者禁入。此外,市级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信息还将主要通过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安委办(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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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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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中规定,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半、2年、3年。 据了解,若被列入“黑名单”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将被列入“黑名单”信息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可通过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提交,也可书面向信息采集部门提交,逾期未进行申辩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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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深圳市各区(新区)、市各有关部门还可参照《暂行办法》,进一步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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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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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在内的1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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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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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之一:被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或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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