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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买卖信用信息最高罚20万

来源 :中国改革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18 09:3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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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砾尧 实习记者吴限报道 日前,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泄露、买卖他人信用信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最高可罚20万元,对个人最高可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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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夯实湖北省社会信用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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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有专家和地方建议,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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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条例明确了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5种行为: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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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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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方关注度高。该条例草案先后四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充分体现出省人大常委会对该项立法的慎重和重视。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提出了诸多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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