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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受惩戒  成都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解除条件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30 14:29 打印

为强化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就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限制解除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规定,并于2016年12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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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工商局有关人员介绍,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法人将录入黑牌企业数据库,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工商机关的任职限制系统锁定,限制期限自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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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期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新设立和存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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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解除,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满或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系统自动解除该限制;二是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作出任职限制的工商机关提出解除限制的申请,符合解除限制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解除。限制解除后,对其任职限制的记录仍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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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限制期间需解除限制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吊销前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证明该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因股东纠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