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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探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前置”

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 :深圳商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0 14:0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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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2到3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在此之前,深圳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强化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各项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今年1月至8月,全市两级法院共罚款5人;拘留186人;拒执罪自诉3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人;判决构成拒执罪、妨害公务罪3人;公开曝光(不含纳入失信名单)2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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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深圳法院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在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纳入失信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纪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前置,探索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加强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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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失信黑名单制度“前置”?原来黑名单制度是执行环节中的最后一个措施,如今只要进入执行系统将被立即拉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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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的具体做法是,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均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查明纳入失信对象的相关证件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港澳台通行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让“老赖”感受到信用惩戒的各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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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五种情形可以不纳入失信黑名单中,包括保全或者采取财产查询措施后所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可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程序的;执行依据已被裁定再审或者被裁定撤销、不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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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黑名单中,被执行人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记录等全方位受限。例如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火车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限制融资贷款、降低信用卡额度等。一旦案件执结,法院将把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一系列限制才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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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项改革探索中,深圳法院还加强了对于失信黑名单的公布力度。深圳法院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通报;还会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通报并在相应处所张贴公告;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向人事主管部门、纪委或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通报被执行人失信情况;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向其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通报;被执行人持有特许经营资质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资格,取消优惠扶持政策;另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高铁、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显示屏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推送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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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试行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前置”,深圳法院还构建拒执罪追究机制,一方面尝试建立公检法三家联动追责机制,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刑事自诉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同时,构建执行局与刑事审判庭的沟通机制,畅通刑事自诉拒执罪的追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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