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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上海“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指出,须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r\n□ 本报记者 何 玲 刘梦雨
\r\n“上海社会信用立法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即将出台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行政法规,具有很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重要支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深远意义。”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上海“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如是说。
\r\n据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已将信用立法从预备项目转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项目,预计将于2016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立法。届时,上海将成为国内第一个完成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的省市。
\r\n六大成效为信用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r\n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频频曝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更是难以估量。
\r\n“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失信现象高发、频发的局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连维良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关键性工程,我们必须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r\n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专项规划和指导性文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r\n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r\n一是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并逐步推进相关领域实行实名制总体方案,为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全面共享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r\n二是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推动解决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孤岛”问题。目前,平台已联通37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6.4亿条。
\r\n三是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站,成为向社会展示信用建设成效的“总窗口”,宣传信用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供社会公众查询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目前,“信用中国”网站日访问量已超过60万人次,成为沟通社会信用领域社情民意的重要载体。
\r\n四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监管,通过联合奖惩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会同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9个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3个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
\r\n五是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推动政府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行业信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参与国际性或者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
\r\n六是推广和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以诚信传统为基础,以守信和失信典型案例为抓手,借助新闻传媒的力量,加强诚信文化推广,推进社会诚信文化体系建设。
\r\n“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为开展社会信用立法提供实践基础,因此,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条件日趋成熟,有利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连维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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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则”明确信用立法价值导向
\r\n“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新工程。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已进入‘深水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无先例可循、无经验可借鉴,因此必须依靠立法来解决。”连维良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大原则”。
\r\n一是全面性原则。全面性体现为领域全面、信息全面和主体全面三个方面。领域全面就是要涵盖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信息全面就是要包括“全量”的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主体全面就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r\n二是针对性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立法,要针对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关系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且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领域,有具体可落地、可操作的规定和要求。
\r\n三是规范性原则。按照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要求,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发布规范,界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定位。
\r\n四是引导性原则。社会信用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全社会诚实守信,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信用大格局。
\r\n立法过程须把握好“四个导向”
\r\n连维良强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立法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过程中,尚须把握好“四个导向”。
\r\n一是坚持遵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般规律与符合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借助行政、市场、社会和行业的力量,特别是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力量,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r\n二是坚持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要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特别是要原则性界定失信程度,明确失信行为对象清单和处罚措施清单,确定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黑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
\r\n三是坚持信用制度刚性约束与倡导诚实守信理念相结合。既要加强制度刚性约束、强化失信认定、约束和惩戒,又要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诚信知识普及、信用服务推广和信用市场培育。在强化规范性约束的同时,强化道德理念的“柔性”制约。
\r\n四是坚持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既要按照“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原则,推进各地方、各部门“全量”信用信息共享,又要在保护信用主体隐私的基础上,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记录消除权和信用主动修复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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