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红标企业或被停产关闭
来源 :济南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1-03 14:46
打印
时报11月2日讯\r\n(记者赵璐)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将来要留下“案底”了。近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环保厅正式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r\n
《办法》所说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信息录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r\n
《办法》要求,省环保厅应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r\n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速览】
\r\n
◆标识办法:
\r\n
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分别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识。
\r\n
◆分值计算:
\r\n
如果企业有被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罚款1万以下等行为,将被记1分。
\r\n
如遇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行为,一次记12分。
\r\n
◆“挂牌”分值
\r\n
绿标企业:当年无记分记录;
\r\n
黄标企业: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
\r\n
红标企业: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
\r\n
◆不同“待遇”
\r\n
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r\n
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r\n
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产、停产;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