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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冯娟)在日前由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上海市信用研究会联合举办的“上海社会信用立法论坛”上,来自各方专家就信用信息如何建立以及如何使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上海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真知灼见。
\r\n据了解,《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该草案共有8章55条,分别对信用信息如何归集采集与查询、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专家认为,信用信息归根到底就是“立”与“用”的问题——信用信息该如何采集、归集以及如何应用,这其中涉及到社会信用主体拥有哪些权力义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如何把握尺度。
\r\n在信息采集方面,专家认为,对公共信用信息应该进行目录式管理,这个目录是确定归集范围和归集标准的重要依据,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后应当公开发布。专家还认为,信用信息不可出现部门、地域之间的割裂,否则丧失其使用意义。专家建议信用信息要建立合作机制,包括国家机关之间、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与中央驻沪单位之间的各类合作,还要加强上海市信用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合作,推动设立综合查询窗口,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一门式查询。
\r\n对于采集的信息,信息主体拥有哪些权利?据了解,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中,明确信息主体拥有知情权、异议权、记录消除权以及信用主动修复权。所谓异议权,就是信息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以及提供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记录消除权是指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信用主动修复则是本条例的创制性规定,主要是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r\n信用的价值则在于“奖惩”。一个运行良好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至少包括三大功能:惩罚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国外在设计失信惩戒机制时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失信的“期望成本”一定要超过失信的“期望收益”,守信的“期望收益”要大于守信的“期望成本”。它的目的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r\n目前国内各地在信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性的信用奖惩措施尚缺乏制度刚性,部门间的奖惩联动还比较缺乏;由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开放和应用有限,对失信行为的市场化、社会化惩戒还有许多障碍,行政性奖惩和社会奖惩的联动更是处在初级阶段。专家认为,一个完善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必须具备以下几点:一是具备完整的奖惩尺度,明确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二是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事件的信息或举报;三是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判断真伪,并较长期的保存原始不良记录;四是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