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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470件税收违法“黑名单”案被曝光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12 09:5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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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2470件。税务部门将这些“黑名单”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相关部门据此进行了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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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惩戒率先奠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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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提出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等工作要求,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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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是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不仅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而且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王学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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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在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中先行一步,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联袂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一手抓守信激励,一手抓失信惩戒,奠定了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启动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研究,并于2014年12月在中央部委层面,率先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0个部委及单位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奠定了部门联合惩戒模式的基础框架,并引领并推动了联合惩戒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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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信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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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将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这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了全面体现。”王学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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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不但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会被公布,而且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的2470件“黑名单”案件信息,不仅在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同时还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信用中国”等网络媒体进行了宣传,国家网信办在国内200家主流网站予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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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相关部门展开了联合惩戒。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工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297名“黑名单”当事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金融机构对667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授信业务等措施;自然资源部门限制529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质检部门对327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等限制性管理措施;财政部门限制692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623户“黑名单”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海关对492户“黑名单”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311户、191户“黑名单”当事人在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进行限制;交通运输部门限制434户“黑名单”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限制268户“黑名单”当事人发行企业债券;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限制301户“黑名单”当事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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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让失信者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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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这与《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一脉相承。”王学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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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税务总局介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1个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35亿元,滞纳金6.46亿元,罚款10.24亿元,合计达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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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发展完善,日趋成熟。”王学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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