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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防腐“放大招”:公职人员借贷或要向单位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8-08 09:2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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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r\n陈雯莉)不养痈遗患,须将廉政功夫做在前面。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官网获悉,市预防腐败局起草《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强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理念,明确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法律义务,并对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失信失廉惩戒、推进全社会廉洁文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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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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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条例》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路径原则,明确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和机制,并以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防止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廉洁诚信、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为主线,分节分类表述预防腐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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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理念之下,《条例》把“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作为预防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专门机关的工作职责,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法律义务,并在预防措施中设立专节,对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失信失廉惩戒、推进全社会廉洁文化建设等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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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结合深圳实际,设立了若干创新性预防措施。为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的腐败,《条例》提出借贷活动限制制度,拟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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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失廉者或受从(执)业及信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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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社会诚信廉洁方面,《条例》提出,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招标、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有无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准入的前置条件。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招聘、录用、选任人员应当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在职人员不得在重要岗位任职,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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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失廉者的惩戒还包括从(执)业限制及信贷限制。记者从《条例》了解到,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经济社会活动,或者获得有关荣誉称号;具有特定职业从(执)业资格的公民在从(执)业活动中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行业组织将依法注销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从(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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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或者授信项目审批,应当对贷款或者授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联企业或者人员进行有无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查询。对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形下调信用等级、取消或调减授信额度、上浮贷款利率、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担保条件或取消放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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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前,公众可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提交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iexy@fzb.sz.gov.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