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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商务局向全县汽车销售企业\r\n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r\n

来源 :广饶县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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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汽车销售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向全县汽车销售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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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做到“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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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商应该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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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销商应该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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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后服务商应该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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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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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经销商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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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应商、经销商应该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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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做到“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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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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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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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销商不得强制为消费者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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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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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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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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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销商违反以上承诺,主动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并依法承担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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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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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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