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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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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日之内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行为案
\r\n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r\n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r\n2、东营海德新材料有限公司V101A储罐温度计仪表线防爆挠接脱落等行为案
\r\n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V101A储罐温度计仪表线防爆挠接脱落;生产车间一楼东侧蒸馏釜区域接线盒螺栓不全,使用非防爆挠接。
\r\n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r\n3、利津益麒石化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案
\r\n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三名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为2学时,培训学时不足;2、油罐低液位现场检查时报警未进行处置;加油机上方灯箱为非防爆灯具和灯箱。
\r\n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r\n利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n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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